离职后还能否拿年终奖?最高法指导案例予以明确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的员工,还能不能拿年终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83号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

  该案中,房某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则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左右发放。

  法院:符合若干条件则应予支持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支持房某关于年终奖的诉求。房某上诉后,上海市二中院在2019年3月的终审判决中,明确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生效裁判指出,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某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某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旨在通过该案例明确:“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共发布32批185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