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购置儿童滑梯致路人摔伤 谁来负责?损失谁来承担?

  江苏江阴的张女士自费购置了一套儿童滑梯,放在小区单元楼内供孩子们玩耍,本来是一片好心,然而没想到的是,从这里路过的柳女士踩到滑梯配套的垫子摔伤了,于是伤者将张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伤者柳女士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张女士说他们居住的是一处商住两用楼盘,小区内没有配备孩子的游乐设施,作为一名两岁孩子的妈妈,她自费购置滑梯是为了解决这个小区里妈妈们共同的烦恼。

  被告 张女士:跟物业沟通,我说能不能就是我自己出资去买一个小孩玩的,因为我们大厦没有。物业一听也觉得比较认可,说这个挺好的,可以,物业也是赞同的。

  张女士将看中的款式发给了物业人员,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很快一个塑料滑梯出现在了大楼的一层。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滑梯被放置在大厅的靠角落位置,张女士说这样可以不影响人们正常进出。那么这位柳女士是怎么滑倒的呢?

  公共视频可以看到2020年11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柳女士从大门走了进来,走到滑梯附近时,一脚踩在了配套的垫子上,当即整个人向后仰了过去坐倒在地。

  原告 柳女士:当时一点都不能动,后来缓了一缓之后去了医院。

  经医院全面检查结果显示,柳女士的T12椎体骨折,如此受伤程度远远超过了他们的预期。柳女士说她和丈夫彭先生共同经营着副食品生意,时常需要将货物搬上搬下,然而这次受伤的恢复期中,她不仅需要丈夫的贴身照顾,甚至由于腰部受损之后也难以承受之前的工作强度。对于这些损失的赔偿问题,柳女士、张女士以及物业公司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被告 张女士:其实我内心有一个问号,我到底有没有责任,所以我还是比较主张去法院的,我当时也跟她说,法院判哪怕判我100%的责任我都认。

  如何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三方产生分歧

  在柳女士看来,滑梯是张女士购买放置的,也经过了物业公司的同意,张女士和物业公司自然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于是她将两方诉至法院。2022年的2月28日和3月2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这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柳女士椎体粉碎性骨折,残疾等级评定为10级,误工期评定为150天。原告柳女士主张自己索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总计近20万元,应该由被告张女士及物业公司共同承担。

  被告 张女士:我的初衷,包括我的所有行为都是合理合法,所以我觉得当时出这个事情我没有责任,但是我愿意给她医药费,是因为垫子是我的,我出于一个人道主义去给她,但她又牵扯到其他的费用,我觉得有点大开口,我就不能接受。

  同样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则认为,既然滑梯和垫子都是张女士购买并放置的,那出了事儿,张女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荣勤:被告一(张女士)在我方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是有向我方进行报备征得同意,但其也未设置或竖立警示标牌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物业公司认为,作为原告的柳女士也存在过错。

  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荣勤: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对于物业公司的观点,原告柳女士并不认同,她认为通过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当时垫子的位置,覆盖了一定的行走区域,是很容易踩到的,而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且未设置地面湿滑等警示标志,这才是致人滑倒的根本原因。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工作存过失

  受伤的柳女士、购买滑梯的张女士以及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三方各有各的主张,都认为自己在事件当中没有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同意张女士放置之后,应该对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的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物业公司的过失才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高勇:我们查实下来,在事发的当天,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面有水,因为前几天可能刚刚下过雨,由于一些业主踩进来之后,地面会带一些水,没有被清理干净。二是滑梯配套的地垫,位置有点偏,但他们没有很好地进行清扫和整理。第三个方面,在一楼大厅也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来提醒过往的行人存在湿滑的危险。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柳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出于善意购买滑梯的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高勇:我们认为法律上她购买滑梯和放置滑梯,她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她也没有对滑梯的运营进行盈利。第二个方面,她的购买和放置行为,也与本案的事发之间不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第三个,我们不光是从法律上来进行考量,我们从情理上也进行了综合的判断。

  法官解释,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的初衷,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费添置了供孩子们玩耍的滑梯,这样的行为是一种善举。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高勇:这样一个出于友善、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做好事的善行善举,也符合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这样的好人好事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我们对张女士的这种行为予以了一个正向评价,给全社会的老百姓也有一个行为的指引,告诉他们做好事不需要有后顾之忧。

  2022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柳女士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15万余元,应当由物业公司赔偿80%,即12万余元。对柳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弘扬社会正气,擦亮友善底色,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