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

  7月29日电 国新办2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指出,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

  赵昌华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质量,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

  赵昌华指出,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罚款数额的设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国务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

  第一个“一律”就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关于设定权限,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对哪些行为规定罚款,以及罚款的种类、幅度和范围,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要求,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关于设定程序,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都有明确规定,罚款事项的设定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设定。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予以取消。

  第二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比如,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处以罚款,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试制品”可以按普通产品统一监管,取消相应罚款,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个“一律”就是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比如,以前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如果不带就被警告或者罚款,但现在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证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随车携带,通过设定罚款进行监管已没有必要。

  “同时,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还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坚决杜绝乱罚款的同时,也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赵昌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