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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与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1.财产性收入比重过低。
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较快,但比重还非常低。在构成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的四项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无疑是城镇居民最大的收入来源,而财产性收入从2002年至2007年,其比重只是从1.2%变为2.3%,仍是四项收入中最低的。即使是2007年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也不超过5%。在发达国家中,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40%,仅次于薪资收入,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谭-伟,2007)。
2.财产性收入更多流向高收入群体。
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近几年一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增长的不均衡也日益突出,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2007年,最高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11.3元,而最低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53.6元。6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7年最高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4.5倍,而最低收入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2.1倍。
3.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金融财产性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80%以上。目前,国内城镇居民投资渠道少,容易导致财产性收入受到股票、基金和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的影响。以广东东莞和深圳为例,深圳证券市场交易十分活跃,但2008年上半年由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大幅下滑,居民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比2007年同期减少286.4元,同比下降75.2%。而东莞是制造业中心,外来人口集中,但随着城市产业的逐步升级,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导致外来人口减少,出租房屋空置比较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出租房屋收入,2008年上半年东莞的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同比下降40.2%。
4.家庭财产对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能力仍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