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天津8月8日电 (杨子炀)近年来,天津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新领域新模式新交易案件,积极回应了新业态经济司法需求。近日,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2019年以来审结的相关案件中精心筛选出部分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切实推动新业态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张某诈骗直播平台主播案

  2019年6月间,张某在某直播平台中向主播提出,由主播按照低于直播平台礼物价格的金额向其支付费用,并谎称其会补齐差价购买相应礼物向主播打赏,从而提高主播的业绩排名。张某借此手段先后骗取4名主播信任,进而骗取钱款共计57700元,所骗钱款均被张某用于打赏该直播平台其他主播及个人消费等。2019年7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后张某赔偿了4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4名被害人的谅解。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张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直播平台诈骗犯罪,保护直播从业者合法权益,维护直播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直播行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迅速,各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主播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导致主播获取流量也越来越困难,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一点实施诈骗。本案中,张某利用主播想提高排名、增加曝光度的心理需求,骗取多名主播钱财,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有效保护了直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直播行业的竞争环境。本案的审理也提醒广大直播从业人员,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参与竞争,切勿通过流量作弊等不当方式提高业绩排名,以免遭受意外的利益损害。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权利人许可,获得案涉某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该录音制品在其短视频平台上深受用户喜爱。北京某科技公司系某APP的开发者,北京某网络公司系某网站的主办单位。2019年2月,天津某科技公司发现在某APP及某网站上有案涉某录音制品传播,用户可以播放并使用该音乐录制短视频。天津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45000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案涉某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授权,享有案涉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案涉录音制品提供给用户下载、浏览,侵害了天津某科技公司对案涉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明知使用案涉录音制品制作的短视频侵权,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通知后,仍继续为侵权用户提供网络存储服务,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平台上向用户提供音、滤镜等服务供用户制作短视频,是短视频平台维系用户黏度的重要方式。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企业的主要商业竞争资源就是高点击率的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而且这些作品、制品知名度高、点击下载浏览量大,围绕这些作品、制品的侵权行为也较频繁。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平台间的“网络搬运”现象屡见不鲜,对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直接进行切条、剪辑、搬运、传播,侵害了作品或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审理提醒短视频平台企业应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积极引导用户合法使用视听资源,对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