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建设工程 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 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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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清新区镇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2)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3)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4)取得取得有法律效力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满足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5)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查合格;6)已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已取得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8)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⑵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⑶有委托代理的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⑴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须具有法律效力;⑵附件包含用地规划条件、宗地红线图;⑶原件如已抵押的须提交银行允许开发的证明原件。

审定通知书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意见应为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同意发证。

办理换证的或办理变更调整需换证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原证及其附件原件归档;

⑴在公示期满(或听证)后须提交此项归档。⑵公示材料的报纸、相片等纸质材料及对应相片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相片采用A4纸彩色打印。⑶未举办过听证的项目不需提交听证材料。

由人防部门核发且与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异地建设许可证》或《人防工程设计要点》。

缴费凭证显示费用已按缴费通知书缴清。

⑴表格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下载,如实填报。⑵申请事由概述项目概况、现场状况、前期规划和用地的办理情况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⑶属变更调整的项目须说明理由、变更具体内容;⑷核对无误后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盖章确认(如为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签名并摁指模)。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定。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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